本报7月15日讯今天,长沙市政府发布公告,对该市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最低月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规定。
公告规定,长沙市城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60元(其中100元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出,不作为发放失业保险金计算基数)。该市所辖长沙县、望城县、浏阳市、宁乡县4县(市)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20元(其中80元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出,不作为发放失业保险金计算基数)。
长沙市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.5元,长、望、浏、宁4县市为4.5元。(王文隆、陈松林、熊宇、陈幸枝)
来源:湖南在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