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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生签约季“麻辣问题”答疑
时间: 2010/7/2 9:22:56     来源: 互联网     编辑: 博天人才     点击:15659
[字号: ]

    [麻辣问题1]

    签合同时发现,月薪原来是基本工资+X

  ■案例1:如何辨析薪水约定中的“擦边球”?

  小张是2010年春季大学毕业生,某公司在对小张进行招录面试时,向其口头承诺“月薪2500元”。但是,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,小张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是底薪900元+加班费+食宿补贴+勤工奖+交通补贴。公司告知小张,小张实际每月到手工资都可在2500元左右。小张对此约定虽有疑虑,但不知是否存在什么问题。

  [律师评析]

  法律最低工资线并非“最终到手工资”

  屈晓蓉,首先要分析一个问题,即,是否员工的到手工资达到法律要求的下线就不算违法?根据相关规定,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。但是,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,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:(一)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。(二)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。(三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。(四)伙食补贴(饭贴)、上下班交通费补贴、住房补贴。

  据此规定,我们就可知两点:第一,劳动者的最低月薪受法律保护,目前为1120元;第二,此处的“1120元”并非“最终到手工资”概念,一些法定项目,如社保、住房公积金、加班费、特殊津贴、饭贴、车贴以及房贴应被剔除在外。换句话说,劳动者的月工资在扣除以上项目后须不低于1120元。

  那么,由此可见,小张的工资待遇构成为:底薪900元+加班费+食宿补贴+勤工奖+交通补贴,该公司采用此种计薪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,因为加班费、食宿补贴以及交通补贴均属须剔除在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之外的项目。

  ■案例2:薪水与ofeer承诺不符?

  钱某大学毕业后如愿进入某服装公司担任设计师助理。在入职前,公司曾在给钱某的Offer中提及:工资为3000元,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,工资待遇一栏却写明:(钱某)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800元+福利工资1200元,其中福利待遇包括交通费、通讯费、加班费等。不仅如此,钱某还得知,3000元是指税前工资,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并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。如此一来,钱某每月到手工资大概在两千多元。钱某认为公司应当按照Offer中承诺的3000元(到手)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。那么,公司的工资计算是否合理?

  [律师评析]

  合同约定与Offer不一致,以劳动合同为准

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,多数会经历发出Offer Letter和签订劳动合同两个阶段。很多情况下,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会兑现当初招录相关劳动者时给出的承诺,保证劳动者关心的核心内容在劳动合同和Offer中不发生冲突。

  但是,不少的情况是,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与Offer Letter 中的内容因为某些原因而出现不一致或相冲突。屈晓蓉说,在此情况下,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注意的是:由于Offer Letter发出在先,劳动合同签订在后,后者的签订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另行作了约定,对前者作出了变更,因此,还是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。但是,以上情形并不意味着只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,Offer Letter即没有存在意义。这其中还涉及到一个效力判断的问题,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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